戒毒条例/第三章 社区戒毒第十四条有效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