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第二十条有效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