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第十条有效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县域规划,应当包括村庄、集镇建设体系规划。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