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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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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优待
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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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