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章 死亡抚恤第十五条已修改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