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章 死亡抚恤第十一条已修改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