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五章 罚则第二十七条已废止《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