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