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军工关键设备设施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向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文件材料,办理登记手续:(一)企业、事业单位的名称、住所等基本情况;(二)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名称、产地、价值、性能、状态、资金来源、权属等基本情况。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其提交的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