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或者其占有、使用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损毁、报废、灭失或者权属发生变更未及时向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