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损毁、报废、灭失或者权属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报告。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变更登记信息。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