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第三条已废止实行产品质量监督的重点是:(一)有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产品;(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三)获得优质荣誉的产品;(四)同群众关系密切的市场商品。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