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第十一条已废止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站的主要职责是:(一)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和产品质量争议仲裁检验,对市场商品进行抽检;(二)对报审和获奖优质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三)承担新产品投产前的质量鉴定检验和产品质量认证检验;(四)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验制度,正确执行统一的检验方法。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