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三条已废止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6年2月6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