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应当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6年2月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