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跨省电网管理部门和省级电网管理部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调整发电、供电计划时,应当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

(一)大中型水电厂(站)入库水量不足;

(二)火电厂的燃料短缺;

(三)其他需要调整发电、供电计划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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