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四条已修改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