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章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第五十八条有效本条例第五十七条所列中期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公司财务报告;(二)公司管理部门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分析;(三)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四)公司发行在外股票的变动情况;(五)公司提交给有表决权的股东审议的重要事项;(六)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内容。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