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章 股票的交易第四十五条有效经批准从事证券自营、代理和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中二项以上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将不同业务的经营人员、资金、账目分开。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