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第二十四条有效承销期不得少于十日,不得超过九十日。在承销期内,承销机构应当尽力向认购人出售其所承销的股票,不得为本机构保留所承销的股票。承销期满后,尚未售出的股票按照承销协议约定的包销或者代销方式分别处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