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第二十条有效公开发行的股票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承销包括包销和代销两种方式。发行人应当与证券经营机构签署承销协议。承销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二)承销方式;(三)承销股票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四)承销期及起止日期;(五)承销付款的日期及方式;(六)承销费用的计算、支付方式和日期;(七)违约责任;(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证券经营机构收取承销费用的原则,由证监会确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