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第十七条有效全体发起人或者董事以及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保证招股说明书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