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被批准的发行申请送证监会复审时,除应当报送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文件外,还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发行申请的文件;

(二)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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