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和其他管辖海域倾倒废弃物和其他物质;二、为倾倒的目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或港口装载废弃物和其他物质;三、为倾倒的目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运送废弃物和其他物质;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焚烧处置废弃物和其他物质。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