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十四条有效富余职工由企业自行安置有困难到社会待业的,在待业期间,依法享受待业保险待遇。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帮助职工再就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