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十一条有效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发放的生活费在企业工资基金中列支,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是不得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