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有效归侨、侨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开拆、隐匿、毁弃或者盗窃归侨、侨眷的邮件。归侨、侨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的,邮政部门应当依法赔偿。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