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第三十四条有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