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第二十五条有效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