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章 缴存第十八条有效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