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