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