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章 公路线路第十八条有效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一)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