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第四十五条已修改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交存。建设单位自用、出租的物业,其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交存。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