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企业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以及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车辆的,公共经营收益、车辆停放费应当单独列账,建立共管账户,接受业主委员会监督,每半年公示一次。收益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使用;没有决定或者约定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贴和执行秘书的酬金。

建立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经营收益财务账目审计和公示制度,审计费用从公共收益中列支。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