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

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管理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