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每个项目负责人负责的项目不得超过三个。物业服务企业更换物业项目负责人的,应当书面告知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