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第二十五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二)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三)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四)不按照规定移交资料和财物;(五)挪用专项维修资金;(六)侵占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收益;(七)泄露业主个人信息;(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