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新建物业实行前期物业管理。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投标或者经批准采用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建设单位在选聘时应当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

分期开发的物业,建设单位应当以备案的全部物业管理区域为范围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