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可以规定其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一)正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正在服刑的;

(二)恶意欠交物业服务费用一年以上的;

(三)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四)被罢免、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或者资格不满三年的,丧失业主身份后,又重新取得的除外;

(五)业主大会确定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鼓励依法推选符合条件的居(村)民委员会委员、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