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条例/第四章 土地复垦验收第二十九条有效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接到土地复垦验收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经验收不合格的,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书面整改意见,列明需要整改的事项,由土地复垦义务人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