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地震监测工作是服务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震监测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