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