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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有效

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不得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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