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有效本办法施行前,依照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文件的规定已经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不得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