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有效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