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章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第十二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一)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二)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三)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四)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