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四条有效海上航行警告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以无线电报或者无线电话的形式发布。海上航行通告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以书面形式或者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发布。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