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条例/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第九条有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率。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