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条例/第五章 罚则第三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